條款及細則
1. 服務及合約
- ·本服務由儲存師 Storage Master(下稱「本公司」)提供,包括上門迷你箱及上門迷你倉之收取、運送、儲存及送還服務。
- ·客戶完成網上預約並付款,即表示同意本條款及細則。
- ·最短儲存期為三個月。儲存期不足一個月亦會按一個月收費。
- ·儲存期屆滿後,如客戶未有安排取回物品,服務將自動按月延續,並按原有月費每月收取,直至客戶通知終止並取回全部物品。
2. 收費及付款
- ·客戶於確認預約時支付第一個月月費(如適用,另加一次性物料費)。其後每月同一日以登記之信用卡自動收取月費。
- ·如客戶於承諾期(3個月或6個月)內提前終止服務,仍須支付該承諾期之全部費用。
- ·本公司不收取按金及退倉費。
- ·所有已繳費用概不退還,除非本條款另有訂明。
3. 收取、運送及送還
- ·客戶須確保於預約時間有人在指定地址交收物品。
- ·如需更改或取消預約,請盡早聯絡本公司客服重新安排。
- ·客戶應確保物品包裝妥當。易碎物品如未經妥善包裝而於運送途中損壞,本公司恕不負責。
- ·如指定地址沒有升降機、需行樓梯或搬運條件特殊,請於預約時說明,本公司或需另行報價。
4. 儲存物品限制
- ·每件物品須遵守相關重量及尺寸限制(詳見各計劃說明)。
- ·客戶必須為儲存物品之合法擁有人或獲授權人士。
- ·本公司有權於合理懷疑下拒絕收取或儲存任何違反本條款之物品。
5. 責任限制
- ·本公司會以合理審慎態度處理及保管客戶物品。
- ·如物品因本公司疏忽而損毀或遺失,賠償上限以該物品所屬儲存計劃之一個月月費之十倍或港幣$1,000(以較低者為準)為限,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協議。
- ·本公司對自然災害(如颱風、洪水、地震)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損失概不負責。
- ·如客戶欠繳月費超過60日,本公司有權在通知客戶後處置有關物品以抵償欠款。
6. 個人資料
- ·本公司收集之個人資料只會用於提供服務、賬務處理及服務通知,並按香港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處理。
- ·詳情請參閱本公司之私隱政策。
7. 違禁品
為保障所有客戶物品及員工安全,以下物品一律不得儲存。清單包括但不限於:
易燃物品
- ·膠黏劑、防凍劑
- ·含有70%或更多酒精的飲品
- ·含有酒精的沐浴露、洗手液或髮型用品
- ·露營煤氣、煮食用火槍及其他有害氣體
- ·地毯清潔劑、含有松節油的清潔劑
- ·食用油、乾洗劑、引擎添加劑
- ·易燃氣體(如丁烷氣體)
- ·易燃液體(如汽油、火機油及柴油等)
- ·易燃固體(如非安全性火柴、一次性燒烤用具及煤)
- ·頭髮造型泡沫、定型噴霧
- ·打火機油、打火機、塗改液
- ·火柴、木炭、磷及容易燃點的物件
- ·油性顏料、油漆稀釋液、天拿水及液體黏合劑
- ·香水、農藥、噴霧式潤滑劑、油漆
其他違禁貨物
- ·化學品、毒品、藥物、任何類型的危險或有毒材料
- ·食物或任何類型的易腐物件
- ·活生動植物(無論屬何物種)
- ·槍械、槍械部件、彈藥、爆炸品
- ·釋放任何臭味或濃烈氣味的物件
- ·非法藥物、仿製品、贓物或任何類型的非法物件
- ·個人財物需要妥善保存以符合法律或政府規定的文件正本(如護照、身份證明文件)
- ·任何特殊或高價值物品(如現金、珠寶、古董),除非事先獲本公司書面同意
- ·任何可能對本公司員工或其他客戶物品構成危險的物品
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條款及細則之權利。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保留最終之決定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