条款及细则
1. 服务及合约
- ·本服务由储存师 Storage Master(下称「本公司」)提供,包括上门迷你箱及上门迷你仓之收取、运送、储存及送还服务。
- ·客户完成网上预约并付款,即表示同意本条款及细则。
- ·最短储存期为三个月。储存期不足一个月亦会按一个月收费。
- ·储存期届满后,如客户未有安排取回物品,服务将自动按月延续,并按原有月费每月收取,直至客户通知终止并取回全部物品。
2. 收费及付款
- ·客户于确认预约时支付第一个月月费(如适用,另加一次性物料费)。其后每月同一日以登记之信用卡自动收取月费。
- ·如客户于承诺期(3个月或6个月)内提前终止服务,仍须支付该承诺期之全部费用。
- ·本公司不收取按金及退仓费。
- ·所有已缴费用概不退还,除非本条款另有订明。
3. 收取、运送及送还
- ·客户须确保于预约时间有人在指定地址交收物品。
- ·如需更改或取消预约,请尽早联络本公司客服重新安排。
- ·客户应确保物品包装妥当。易碎物品如未经妥善包装而于运送途中损坏,本公司恕不负责。
- ·如指定地址没有升降机、需行楼梯或搬运条件特殊,请于预约时说明,本公司或需另行报价。
4. 储存物品限制
- ·每件物品须遵守相关重量及尺寸限制(详见各计划说明)。
- ·客户必须为储存物品之合法拥有人或获授权人士。
- ·本公司有权于合理怀疑下拒绝收取或储存任何违反本条款之物品。
5. 责任限制
- ·本公司会以合理审慎态度处理及保管客户物品。
- ·如物品因本公司疏忽而损毁或遗失,赔偿上限以该物品所属储存计划之一个月月费之十倍或港币$1,000(以较低者为准)为限,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。
- ·本公司对自然灾害(如台风、洪水、地震)等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之损失概不负责。
- ·如客户欠缴月费超过60日,本公司有权在通知客户后处置有关物品以抵偿欠款。
6. 个人资料
- ·本公司收集之个人资料只会用于提供服务、账务处理及服务通知,并按香港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处理。
- ·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之私隐政策。
7. 违禁品
为保障所有客户物品及员工安全,以下物品一律不得储存。清单包括但不限于:
易燃物品
- ·胶黏剂、防冻剂
- ·含有70%或更多酒精的饮品
- ·含有酒精的沐浴露、洗手液或发型用品
- ·露营煤气、煮食用火枪及其他有害气体
- ·地毯清洁剂、含有松节油的清洁剂
- ·食用油、干洗剂、引擎添加剂
- ·易燃气体(如丁烷气体)
- ·易燃液体(如汽油、火机油及柴油等)
- ·易燃固体(如非安全性火柴、一次性烧烤用具及煤)
- ·头发造型泡沫、定型喷雾
- ·打火机油、打火机、涂改液
- ·火柴、木炭、磷及容易燃点的物件
- ·油性颜料、油漆稀释液、天拿水及液体黏合剂
- ·香水、农药、喷雾式润滑剂、油漆
其他违禁货物
- ·化学品、毒品、药物、任何类型的危险或有毒材料
- ·食物或任何类型的易腐物件
- ·活生动植物(无论属何物种)
- ·枪械、枪械部件、弹药、爆炸品
- ·释放任何臭味或浓烈气味的物件
- ·非法药物、仿制品、赃物或任何类型的非法物件
- ·个人财物需要妥善保存以符合法律或政府规定的文件正本(如护照、身份证明文件)
- ·任何特殊或高价值物品(如现金、珠宝、古董),除非事先获本公司书面同意
- ·任何可能对本公司员工或其他客户物品构成危险的物品
本公司保留随时修订本条款及细则之权利。如有任何争议,本公司保留最终之决定权。